周末大消息!10月23日下午,很多人收到这样一条手机新闻——“重磅!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围绕这条重磅消息,此前密切关注房产税出台的委员们,在第一时间和我们分享了观点。
授权试点5年,期限不会“一刀切”
上述决定提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从分工上看,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5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从房产税到房地产税,多一个字多了一串税种
房产税,即以房屋为征税对象。而房地产税则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都属于房地产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起,上海、重庆两市率先开始了房地产税试点。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指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今年3月,我国“十四五”规划正式发布,在房地产相关内容中提到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
引导资金脱虚向实,缩小贫富差距
在全国政协委员、房天下董事长莫天全看来,房地产税关系到国家税收,更关系到百姓的日子。
首先,房产税是一个国际通行的税种。在我国,长期以来机构是要交房产税的,而个人房产方面没有税收政策。而逐步有序推出房地产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与国情,也符合我国长期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我国在推动房地产税方面一直持有谨慎稳妥的态度。此前在上海、重庆等地的局部试点令人瞩目,而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再次推出试点,之后再向全国推进。
再次,房地产税是复杂且牵扯面广的税种,因此在推出过程当中,对于纳税的基数、税率和分类问题,都要做谨慎的检验和研究,以期获得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能够执行到位的中国房地产税方案。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一税种对大部分居民将产生影响,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节奏上要谨慎把握,避免‘一刀切’。”莫天全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南方科技大学代理副校长金李认为,国家为房地产市场制定更加系统和宏观的政策,落实房住不炒,以提高房地产的持有成本来化解房地产的金融属性,使其回归居住属性,同时也引导资金脱虚向实,将社会资本引导到实体经济需要上来。
而环顾房地产行业自身的发展,金李认为,这一行业的高速发展已进入平稳期,除了部分一线城市和人口快速流入城市还存在房地产存量缺口外,房地产总体持有数量已经基本解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了,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房产过剩。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市场已经很难通过大规模新建来增加市场供给了。
“实际上这也是西方很多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特别是在房地产进入存量市场后,所普遍采取的一种方式。”金李表示。
此外,金李认为,房地产税的征收对于扩大中产阶级、推动共同富裕有正向作用:“从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的提供模式来看,房屋产权拥有者在获得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方面是有优先权的,因此让他们为此付出相应成本去购买社会服务,从法理上说得通。”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张占斌表示,房地产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实在在的行动,是创造公平竞争透明的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战略安排。希望能够脚踏实地,精准试点,取得更好的经验,以便将来可复制可推广。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体现了尊重实践的原则,也是希望地方上能够探索出有价值的方案。也是希望各地方从实际出发,切实找到一个比较好的办法,不断完善这项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要处理效率与公平,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取得更加明显实质性进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张占斌表示。
来源:《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