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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学校围墙,学生被电击造成十级伤残,谁来担责?判了!

 发布日期:2021/12/9 8:45:52  浏览次数:

翻爬学校围墙,

是不少人学生时代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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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湖南祁东的初一学生小刘,

却在攀爬围墙时被电击伤,

造成十级伤残,

父母、学校、供电公司……

到底该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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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刘系湖南省祁东县XX镇中学初一年级的寄宿学生。2020年10月22日下午5时左右(学校晚餐时间),小刘与同学小邹违反校规攀爬围墙外出玩耍。攀爬过程中,小刘不慎触碰到围墙上变压器的引流线(10KV,未作绝缘处理)致使自身被电击伤。

事故发生后,小刘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60天,花费医疗费21万余元。经鉴定,小刘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后,小刘的父母认为,祁东供电公司作为涉案的供电经营者在架设变压器和高压线路时未依照相关规定架设,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XX镇中学对学生在学校寄宿期间没有尽到管理、教育责任,且学校围墙旁堆放的大量红砖使得孩子轻松爬上围墙接近变压器被电击受伤,对其所有的变压器、高压电线和围墙旁的红砖等明显疏于管理,亦存在重大过错。

遂将两主体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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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高压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01
被告XX镇中学

系案涉变压器及相关线路所有权人,对案涉变压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导致原告翻越围墙时被电击伤,且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在该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02
被告供电公司

作为供电独家经营单位,其应当对电力设备进行日常的巡视、检修,应当发现案涉变压器上的引流线未做绝缘处理、变压器离地面距离过近等安全隐患并予以排除或提醒用电单位排除,被告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3
原告小刘

作为一名学生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应遵守校规、校训,不擅自离校、不攀爬围墙,然原告在下课时间,在明知攀爬围墙可能给自身带来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执意爬墙外出致使意外发生,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该案事实及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原告因触电受伤所受各项经济损失,法院判决由被告XX镇中学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币18.86万元),被告供电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计币6.29万元),剩余20%损失由原告小刘自行负担。

两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衡阳中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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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注:该案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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