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不少年轻人选择“网络兼职”
只需点点手机,完成一定的推广任务
就可以足不出户地赚取佣金
但小杨在“网络兼职”过程中 遇到了无法提现佣金的烦心事 因此将平台告上了法庭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网络兼职纠纷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原告小杨支付奖励金1000元。 案情速递 原告小杨通过招聘平台成功应聘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兼职推广员,通过绑定被告平台账户进行商品推广业务,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小杨开始兼职后,先后完成了“拉新业务”和“冲榜活动”。 原告诉称,其在2次活动中应获1000余元现金奖励,但一直没有兑现。被告曾将1000元奖励金汇至原告注册的平台账户中,但以“活动冲突,核销冲抵”为由拒绝原告的提现申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发放相关现金奖励。 被告辩称,其仅对平台使用提供服务。原告账户未进行实名认证,无法确定账号使用人是否为原告。且被告对于账户中的资产具有处置权。 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平台内余额可按照1:1的比例提现。 裁判要点 👉原告注册账号时与被告在线签订用户协议,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协议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用户协议约定,原告手机号码及手机设备识别码等系用户身份识别信息。原告账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确为原告使用,故该账户为原告实际使用。 👉被告以“活动冲突,核销冲抵”为由,拒绝原告提现账户中的奖励金,但被告未说明拒绝提现的理由,还主张对用户虚拟财产有处置权。本案中,原告系虚拟账号的使用者,其所获得的奖励金是以虚拟账号为媒介获取的外部收益,并非虚拟账号本身具有的价值,该收益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原告。被告不予提现的做法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奖励金1000元。 平台通过召集兼职用户“拉新”“冲榜”,并支付相应佣金,已成为互联网产品推广新模式。本案中,尽管用户仅享有虚拟账号使用权,但其依然有权支配通过自身努力获取的合法收益。平台在收获新流量的同时,应确保用户能够获取足额收益并顺利提现。用户在参与推广活动时,要仔细甄别平台主体,注意观察发布渠道,尽量选择官网、官微等正规渠道发布的任务内容,同时保留好相关记录,以便产生争议时有据可依。
转自:杭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