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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前研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信息处理者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也给社会公众带来了多维度、全方位的严格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特推出新栏目“e”法前研——聚焦新法新规,剖析前沿网络话题。近期,本栏目将围绕新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邀请法官出镜解读。
日常生活中 注册某个APP 被系统要求填写 年龄、性别、职业 还要授权读取 手机号、通讯录 并且要勾选 《隐私条款》 不填写某些信息 不勾选隐私条款 就不能完成注册 这种情形你遇到过吗? 今天 北京互联网法院 综合审判一庭 法官助理江潇 来为大家解读 APP授权使用那些事儿 戳下方视频观看 用户不同意收集信息 就不能完成注册 这样设置合理吗 法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须的除外。 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果收集的信息不是提供产品或服务所必须,则涉嫌违法收集。 哪些信息 属于APP必须收集的信息 法院解读 对不同类型的APP来说,其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的信息并不相同。比如位置信息是地图导航类软件所必需收集的信息,而用户性别、年龄、照片等信息则是非必要收集的信息。如果某个地图软件在注册时强制用户填写性别、年龄,就可能涉嫌违法收集个人信息。 APP《隐私条款》 对重点内容没有明显提示 这样设置合理吗 法院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之前,负有告知的义务,而告知的程度应当达到个人“充分知情”的地步。如果在格式条款中没有进行显著提示和清晰易懂的说明,APP用户的解释权无法得到有力保障,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类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用户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提示 日常生活中,用户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册账号时应注意阅读格式条款,尤其其中的重点条款;在进行APP信息采集授权时,仅进行必要许可,防止APP过度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在手机等移动设备中也可进行相应设置,并定期检查,确保未开放不必要的信息收集授权。 供稿:江潇 视频制作:李博 配图:吴昊 编辑:张瑞雪、刘宛月
转自:北京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