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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了,符合这些条件的开销才能要

 发布日期:2021/11/9 16:12:04  浏览次数:

张先生与王女士原为情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二人分手产生纠纷后,张先生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由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支付房屋补偿款80万元及装修费用、购买家电费用35万元。王女士则要求张先生向其支付同居期间一半的开销共计6万元,以及为张先生父母购买礼物花费的8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双方的全部诉请。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诉称,其与王女士原系情侣关系,双方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其出资了80万元,并且为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家电共计花费35万元。现双方已分手,其同意房屋所有权归王女士所有,但王女士应支付房屋补偿款80万元并且返还购买家电及装修费用。


被告王女士辩称,双方恋爱期确曾同居,但是张先生没有为涉案房屋出资,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确有转账或者资金往来,但是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出资购买房屋的转账。房屋的装修和家电使用都是同居期间产生的,已在分手的时候结算完毕,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明确表示了双方已经两不相欠,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请。另外同居期间,其承担了主要的生活开销,现要求张先生承担一半,支付6万元的补偿款。其还给张先生父母买了东西,张先生应当支付8万元补偿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张先生主张王女士应支付的购房补偿款,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对房屋进行了实际出资,王女士亦不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就张先生主张返还装修款及购买家电的费用,虽然其提交了部分家具家电票据以及装修票据,但无法证明系为涉案房屋支出,故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亦无法支持。


关于王女士要求张先生支付同居期间生活开支的一半,双方虽然有一些转账支出,但并未明确性质,且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要求返还其为张先生父母购买礼物的8万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购买礼物的行为有特殊约定,故应视为王女士对张先生父母的赠与,不存在返还问题。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先生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情侣分手后,同居期间

购房、装修、购买家电

如何分配?

同居期间生活开销如何分担?

同居期间资金往来如何认定?


首先,同居期间双方如共同购房,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双方分手后,可以就共有房屋按约定分割房屋所有权。


如登记在一方名下,对方主张对购房出资的,能充分举证自己的出资情况的,如书写了特定用途的转账凭证、双方书面约定等,则可以主张折价补偿款。如对房屋装修进行了出资或购买了家电,可以主张由对方补偿,但也应当提供装修合同、送货单、支付费用凭证等证据,证明系对特定房屋的装修或购买家电进行了出资。


其次,就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无特殊约定的,主张由对方返还或补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同居期间,双方难免产生资金往来,不能证明资金往来性质的,如转账无具体用途或约定,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同居期间与婚姻存续期间有所不同,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收益、花销等并不必然具备分割或要求对方补偿的条件。需分割的财产应当以确实为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为基础,该共有情况,双方应当通过充分的举证来加以证明。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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